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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要求主体为特定的男子(年龄至少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者则适用于任何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无论性别,年龄需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二者的犯罪意图亦不相同,前者的实施包含意图与女性进行性行为的内容,而后者则无此意图要求;
再者,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也有所区别;
最后,二者所侵害的客体各异,前者主要针对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后者则主要涉及到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