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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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劳动行政处罚的公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听证程序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当事人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的听证活动。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当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时,劳动行政部门需提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后,行政部门需组织听证,并承担相关费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授权省级立法机构或确定。


听证由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第三人参与。主持人有权决定听证时间和地点,询问事实和法律问题,并维护听证秩序。主持人和记录员需确保公正、地进行工作,保护相关机密信息。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质证、申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需遵守听证纪律,按时出席并如实回答问题。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行政部门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需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需确定主持人和记录员,并在听证前七日送达通知书。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隐私除外。主持人如有利害关系,需回避。听证程序包括宣布开始、公布事实、证据和建议,当事人答辩和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以及制作并由当事人审核的笔录。


所有相关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提出书面建议,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对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参加者,听证主持利、义务及回避,听证案当事利与义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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