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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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各类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若法律和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权委托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处罚。例如,委托编制规划的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违法行政许可、未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处罚。

若因管理失职导致严重破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相关或机构进行整改,对责任人进行降级或撤职处理。对于无法恢复的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的撤销权限分别由和省决定。

违反规划编制规定,相关单位将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资质调整。对于游客的不当行为,如在禁止区域游泳游玩、违规饲养家畜家禽等,将被处以罚款。未经批准的影视拍摄活动或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在管理规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将被罚款。未经许可擅自占据摄影位置并收费的游客,将受到改正并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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